一、开设赌场主动退赃在量刑上会怎样判
开设赌场主动退赃,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处罚情节考量。主动退赃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降低了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一般情况下,主动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不过,法院量刑是综合多方面因素,除退赃外,还会结合开设赌场的规模、持续时间、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判定。若情节较轻,又有主动退赃等情节,可能适用缓刑;情节严重的,虽有退赃情节也会在相应幅度内量刑,但仍会从轻。
二、开设赌场主犯能否获得缓刑
开设赌场主犯有可能获得缓刑,但需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若主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可以宣告缓刑;若主犯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不过,开设赌场主犯通常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若犯罪情节严重,被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便无法适用缓刑。
三、开设赌场主从犯怎样认定
根据《刑法》第26条、第27条及开设赌场罪的实务认定规则,主从犯的区分核心在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一、主犯的认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若开设赌场形成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固定组织),其组织者、领导者(如赌场实际控制人、出资者、决策人)为首要分子,系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
-直接出资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资金/赌博工具者;
-制定赌博规则、负责抽头渔利、管理赌资分配者;
-长期主导赌场运营、指挥其他参与者(如雇佣人员)者。
此类行为人对赌场的设立、运营具有决定性影响,应认定为主犯,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人:
-次要作用:受雇佣从事具体赌博服务(如发牌、洗牌、收银,但未参与决策或管理);
-辅助作用:为赌场提供望风、接送参赌人员、打扫场地等辅助性工作,或偶尔提供技术支持(如维护赌博设备,但未参与核心运营)。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键区分标准
是否对赌场的设立、运营具有控制权或主导权:有则为主犯,仅提供劳务或辅助帮助则为从犯。需结合行为人参与程度、获利情况、是否参与决策等综合判断。
(注:实务中需根据具体案情细化认定,以上为一般性规则。)
当探讨开设赌场主动退赃在量刑上会怎样判时,除了关注退赃对量刑的直接影响,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了解。比如主动退赃后,若同时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量刑又会如何考量。另外,退赃的比例不同,对量刑的影响程度也有差异。这些情况都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具体的判定规则。如果您对开设赌场主动退赃后的量刑细节,或者相关情节叠加后的量刑标准仍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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