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延履行金在法院执行中怎样去计算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需区分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两类情形,具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一、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包括两部分:
1.一般债务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合同约定利率、法定利率);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固定标准)计算,公式为:
`加倍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起止时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次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分期履行的,分期计算。
二、非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
针对交付财产、完成行为等非金钱债务,未按期履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
1.有实际损失的:按债权人实际损失计算;
2.无明确损失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迟延行为的影响、行业标准等)裁量确定金额,旨在弥补债权人损失并惩戒迟延行为。
注意事项
若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自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迟延履行金;
部分履行的,加倍利息分段计算(已履行部分不再计收)。
建议结合生效文书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精确核算。
二、迟延履行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迟延履行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迟延履行金是对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惩罚性措施,其性质为制裁性给付,而非申请执行人的直接债权损失。
优先受偿权的客体通常限于债权本金、法定利息、违约金(基于合同约定的补偿性违约金)等直接债权范畴。迟延履行金因不具备补偿债权损失的属性,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对象。
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0条,执行所得价款应先扣除执行费用,再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优先权等法定优先债权,随后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迟延履行金需在所有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且有剩余财产时,方可予以支付,不参与优先或普通债权的分配序列。
综上,迟延履行金无优先受偿权。
三、迟延履行金和违约金之间是否冲突
迟延履行金与违约金并不冲突。
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以补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或督促合同履行。迟延履行金则是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时支付的迟延履行金,目的在于制裁迟延履行行为。
二者功能有所不同,违约金侧重于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先设定,迟延履行金更强调对迟延履行行为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可同时适用,以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当探讨迟延履行金在法院执行中怎样去计算时,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若已造成损失,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如果在迟延履行金计算、非金钱义务迟延履行金确定等方面你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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