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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法院拍卖三次流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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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0 · 1933人看过
导读:房屋经法院三次拍卖流拍后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可将房屋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若其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债,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退还房屋给被执行人。其二,若不适合抵债,法院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七日内发变卖公告,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也应解除查封、扣押退还房屋,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房屋法院拍卖三次流拍如何处理

一、房屋法院拍卖三次流拍如何处理

房屋经法院三次拍卖流拍后,通常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是将房屋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房屋退还被执行人

二是若不适合抵债,法院可以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房屋,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房屋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将房屋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屋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二、房屋法院三次流拍后产权归属有何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房屋经三次司法拍卖流拍后,法院应于流拍后3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若接受,法院将作出裁定,将房屋作价交其抵偿债务,自裁定送达时起,房屋产权转移。若拒绝,法院可在60日内对该房屋进行变卖。若变卖仍不成功且无人接受以物抵债,则退回被执行人,但不影响法院后续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其他财产,直到执行完毕。

三、房屋三次流拍后产权归属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房屋三次流拍后,通常进入以物抵债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在流拍后申请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法院应准许;若有多个执行债权人申请,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若均不申请,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六十日内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等不接受抵债的,法院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该房屋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屋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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