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公证是否需男女双方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婚前财产公证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场办理,无法委托他人代理,核心原因如下:
一、公证程序的法定要求
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需当事人亲自确认意思表示。婚前财产公证涉及双方财产权益处分,属于与身份关系密切的公证事项,《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未到场方无法通过委托确认其真实意愿,公证机构无权受理单方申请。
二、真实性与自愿性核查需要
公证员需当面核实双方身份(身份证、户口簿),询问是否自愿办理公证、是否理解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如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若一方缺席,公证员无法确认其是否知晓并同意公证事项,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风险,不符合公证的合法性原则。
三、特殊情况的例外
若一方因重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场,可申请公证员上门服务(需提前与公证处沟通),但仍需当事人本人在场签字确认,不可由他人代签。
结论:婚前财产公证需双方亲自到场,携带身份证明、财产凭证(房产证、存款证明等)及草拟的财产协议,经公证员审查后出具公证书。单方到场或委托代理均不符合法定程序,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二、婚前财产公证后增值离婚怎么分割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经公证的个人财产,其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需区分自然增值与投资经营性增值,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1.自然增值:指非因夫妻双方人为干预,由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增值(如婚前房产因楼市上涨、个人存款利息等),属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投资经营性增值:指通过夫妻共同劳动、管理、经营行为产生的增值(如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婚前资金婚后投资股票的主动操作收益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均等原则分割(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需结合增值的具体成因判断性质:若增值与夫妻共同行为无关,则归个人;若依赖共同管理或劳动,则属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举证证明增值类型,据此划分权属。
三、婚前财产公证后双方是不是有份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公证后的归属需结合公证内容及法律规则判断:
1.公证的核心效力:婚前财产公证本质是对“财产系一方婚前取得”这一事实的证据强化,并非改变财产归属。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公证仅提升该事实的证明力,避免后续权属争议。
2.默认归属规则:若公证明确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且无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则该财产始终归原所有人,另一方无权主张份额。
3.例外情形:若公证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前财产部分或全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婚后另行签订财产约定变更归属,则按约定处理。
综上,公证后的婚前财产原则上仍属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份额;仅在存在有效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方可享有对应权利。公证的价值在于固定婚前财产范围,减少婚后分割纠纷。
(注:具体需以公证文书内容为准,如有特殊约定从约定。)
当谈到婚前财产公证是否需男女双方到场时,其实还关联着一些其他问题。比如婚前财产公证后是否可以更改,在现实中,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是可以对已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变更并重新公证的。另外,公证费用也是大家关心的,其费用通常根据财产价值按一定比例收取。婚前财产公证涉及到诸多细节和后续可能出现的状况,如果您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到场要求、变更流程、费用标准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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