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按什么标准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数量累计在五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
这里的“信用卡”,包含贷记卡、借记卡。认定“非法持有”,需排除有证据证明的合法持有情形,比如基于亲属关系、受委托保管等正当理由持有。若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认定什么标准
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达到五张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若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这里的银行卡,主要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非法持有”,关键看行为人持有他人银行卡是否有合法依据,如受持卡人委托保管等属合法持有,反之则可能认定为非法持有。
三、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犯罪如何判
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具体量刑会结合持有银行卡数量等情节综合判定。
当探讨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按什么标准认定时,除了认定标准本身,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后进行盗刷等使用行为,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盗刷等使用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另外,若非法持有大量他人银行卡,即便未进行使用,也可能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你对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的认定标准细节、后续法律责任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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