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不予立案情况是否等同于立案
撤销不予立案并不等同于立案。不予立案是公安机关等对报案等材料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决定。当出现新的证据或情况变化等,原不予立案决定可能被撤销。
撤销不予立案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已立案。公安机关需重新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会予以立案。立案意味着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而撤销不予立案只是对原决定的纠正,后续还需严格按照立案标准和程序来判断是否真正进入立案阶段,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不能简单等同。
二、撤销不予立案后程序是什么
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后,一般进入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首先,公安机关会对案件展开侦查工作。他们有权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等,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若决定起诉,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整个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后应不应该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系对原不予立案决定的合法性否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侦查机关收到撤销不予立案的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原不予立案决定被撤销后,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侦查机关需依据法定立案条件重新审查案件,确认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履行立案职责,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这一程序要求旨在纠正错误决定,保障控告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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