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合同诈骗怎么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同诈骗罪均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二者量刑需结合具体犯罪情节、数额等因素确定,若同时构成两罪则数罪并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分三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标准处罚。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行为人同时实施上述两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刑期,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二十年,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二十五年。具体量刑需结合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悔罪表现等情节综合判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怎样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定该故意需结合以下方面:
一是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即明知吸收资金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掩盖吸收资金的实质。若行为人曾因类似行为被监管部门警示、处罚,或从业背景涉及金融领域,可推定其明知违法性。
二是对吸收对象不特定性的认知。明知吸收资金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如通过公开广告、网络平台、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扩散吸收信息,可认定其明知对象不特定。
三是对回报承诺的认知。明知向投资者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保底收益,且该收益并非基于真实经营风险的合理回报。
需注意,本罪故意无需行为人明确认识到构成犯罪,只需认识到行为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即可。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本罪。认定时需结合行为人客观行为、从业背景、监管互动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复投金额怎么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复投金额的认定需结合资金来源区分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复投金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关键在于资金是否为行为人新吸收的资金。若复投资金来源于投资者前期获得的利息、分红等收益,因该部分收益系从已吸收资金中支付,不属于投资者新增的自有资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若复投资金是投资者使用首次投入外的新增自有资金,则应计入犯罪数额。若复投资金包含前期本金,因该本金已计入首次吸收的数额,不应重复计算。实践中通常以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为认定依据,排除收益转化的复投部分,避免重复计算犯罪数额。
在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合同诈骗怎么判之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量刑会如何调整呢?通常情况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功也可能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另外,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在判决后,被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有效挽回呢?这些都是在这两类犯罪判决中密切相关的情况。如果你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合同诈骗的量刑细节、涉案财物处理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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