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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认定串通投标罪所依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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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4 · 1828人看过
导读:认定串通投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标准如下:主体为投标人和招标人,含自然人和单位;主观表现为故意,有排挤竞争者等目的;客体是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及相关方合法权益;客观方面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且情节严重,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合法利益。符合标准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什么是认定串通投标罪所依据的标准

一、什么是认定串通投标罪所依据的标准

认定串通投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标准如下: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投标人和招标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排挤其他竞争者、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目的。 客体: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等;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一旦符合上述标准,依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什么是认定诈骗共犯金额的相关条件

认定诈骗共犯金额需考虑多方面条件。首先,在共同故意方面,各行为人需有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共同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对于行为关联,各共犯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诈骗行为。比如有的负责虚构事实,有的负责转移财物等。 在金额认定上,一般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只要共犯参与了诈骗犯罪,就要对整个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以共同诈骗的总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但在具体量刑时,会根据各共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主犯从犯等区别对待。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什么是认定团伙诈骗金额的标准

关于团伙诈骗金额的认定标准,需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及司法解释明确: 一、核心原则:共同犯罪总额负责 团伙诈骗属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应对共同诈骗的总金额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仅参与部分且对其他部分无共同故意)。 主犯(含首要分子):对团伙全部诈骗金额负责; 从犯:对其参与的全部诈骗金额负责(量刑时从轻/减轻)。 二、金额分级标准(依据《诈骗刑事案件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1.3千-1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刑法266条基础量刑); 2.3万-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3.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三、既遂/未遂的处理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 分别达不同量刑幅度→择重处罚; 同一幅度→以既遂金额处罚。 结论:团伙诈骗金额以整体总额为基础,结合行为人地位(主/从犯)及参与范围认定,具体分级参照上述司法解释标准。 (依据:《刑法》25条、266条;最高法/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5条)。

当讨论什么是认定串通投标罪所依据的标准时,除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还存在一些与之相关的重要问题。比如若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后,会面临怎样的具体处罚,一般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会面临有期徒刑等刑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也是关键。若你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类似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况,对认定标准、处罚后果或证据收集等方面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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