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区分
危险驾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公民的生命权。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系危险犯,无需实际危害结果;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系结果犯,以死亡结果发生为必要。第三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第四犯罪形态不同。危险驾驶罪为行为犯或危险犯,实施法定行为即既遂;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结果犯,需死亡结果出现才成立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进行上诉的程序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上诉程序需遵循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上诉主体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上诉期限为不服判决的十日不服裁定的五日自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次日起计算。上诉可书面提交上诉状或口头提出由法院记录在案并由上诉人签名盖章。上诉途径可向原审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向原审法院提出的原审法院三日内将上诉状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送交上诉状副本给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上一级法院三日内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按前述流程处理。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符合条件的受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不得加重刑罚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除外。
三、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自首认定是怎样
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需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一般规定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投案或在现场主动配合调查且无逃避意图。如实供述是指如实交代危险驾驶的核心事实包括饮酒时间数量驾驶路线是否发生事故等关键情节。例如醉驾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在交警检查前主动表明饮酒驾车情况并配合调查的可认定为自首。若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控制后才如实供述或投案后隐瞒重要事实的则不构成自首。
当探讨危险驾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区分时,还需考虑一些容易混淆的情况。比如在危险驾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他人死亡,此时到底认定为单纯的危险驾驶罪,还是并入过失致人死亡罪,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而且,如果在两者区分的基础上,还会涉及到量刑标准差异的问题,不同罪名的判决结果有着显著不同。倘若你对这两种罪名的区分把握不准,担心自身或他人遇到类似法律状况却不知如何判断处理,或是对其量刑标准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持续,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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