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与擅长领域
鲁世超律师的执业生涯从2022年开启,现持有执业证号1410xxxxxxxxx7858,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工作,办公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实务经验丰富。他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房产案件占比约50%,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经验。同时,在人身损害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相关案件的处理上,也有着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此类案件达10余件。
二、典型案件概况
这起由鲁世超律师代理的案件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其诉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部分判项并调整了工程款数额。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材料款应扣除、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审理与判决结果
河南省高院再审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的认定;对于钢材、商砼、木方款3,475,563.52元及除锈款4万元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放弃再审申请理由;认为原审酌定的80万元停工损失处理并无不当。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工作成效
此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努力,重审一审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二审均未认定,经其代理,省高院提审后将该款项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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