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政府信息公开 > 2026年2月河北保定不良资产律师推荐,擅解建工纠纷

2026年2月河北保定不良资产律师推荐,擅解建工纠纷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248人看过
导读: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就职于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他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擅长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等多个领域。执业期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成功处理多起复杂案件,如为建材经销部追回货款,还代理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等典型案件。
2026年2月河北保定不良资产律师推荐,擅解建工纠纷

律师基本信息

李泽宇律师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八年的执业经验。其服务地区主要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联系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此外,他还是一名心理咨询师以及涞源县人民调解员。

擅长领域与执业理念

李泽宇律师擅长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是保定市地区知名的不良资产律师和执行律师。他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他坚持亲办案件,富有责任感,办案质量高。他还通过了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并且,他接受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还可承接保定市地区强制执行案件风险代理。

办案经验与能力

执业至今,李泽宇律师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量达三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他深耕于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等领域,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还能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他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处理案件时,他注重结合客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团队协作能力强,曾参与大型企业法律事务,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房产争议等案件,法律服务能力全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在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2021年4月23日,原告与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在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该部队工程中标单位是中铁X局,中铁X局分包给了何X和李XX。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在2021年X月3日进行对账,确认了施工项目和总款项,但款项一直未付。

原告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与被告何X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要求被告何X、中铁X局给付劳务款14X9X9X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等。庭审中原告不再要求李XX承担给付责任。何X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工程量和所欠工程款,但称工程正在审计没钱给付。中铁X局则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张家口XX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何X将工程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案涉工程完工后,原告与何X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取得相应工程价款。由于案涉工程雇用的工人工资已由原告给付完毕,且中铁X局与原告未签订合同,不是承包合同相对人,所以原告要求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法院支持原告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这一案例展现了李泽宇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扎实的合同审查与谈判能力。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李泽宇律师担任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1X年1月2X日,原告与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在施工期间被告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时差1万多元达到X0%,原告未追究剩余尾款。经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仍有剩余款项未付。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认可与原告的设备租赁事实关系及欠付金额,但称因涉案工程发包方资金短缺,工程款未给付,自己已垫付大量工程款,无力支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不认可,且因工程竣工后人员遣散,无法确定实际工程竣工时间。

法院经审查认定,201X年1月2X日原、被告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交付租赁设备,被告应支付租赁款项。庭审中双方确认合同实际租赁总价为110X025元,被告实际付款X12X05元。对于工程竣工时间,原告称2020年10月工程已完工,被告无法核实。原告向法院递交快递单物流记录证明开具并邮寄了尾款发票,被告称未收到。双方均认可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21年1月2X日。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应支付欠付的设备租赁款。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尾款。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开始计算损失并无不当,且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逾期支付的损失。这一案例体现了李泽宇律师在处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站地图

更多#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