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背景深厚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现就职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担任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不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还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专业资质完整,跨领域知识储备丰富。这种多维度的知识体系使他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深层次的法律支持。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以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广泛
刘刚律师在多个专业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业务能力。尤其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业绩突出。他目前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亦是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执业过程中,他曾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积累了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宝贵经验。他注重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善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委托人量身定制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力求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代理交通事故案
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发生侧翻,造成于某某受伤,乘坐人赵X(于某某妻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认定,于某某违章驾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
死者赵X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不好,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刘刚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委托人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五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考《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9551元、死亡赔偿金234400元(11720元/年X20年)、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0兀、被抚养人生活费102870元,上述各项损失416821元。因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F》(案件审理时有效,现已失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
刘刚律师在此次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之规定,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再次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获得业界认可
刘刚律师凭借其出色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与同行的高度认可。他获得了宿州市律师协会“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以及律图“精英律师”等荣誉称号。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过去工作的肯定,也激励着他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负责任的法律服务,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他将继续秉持自己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擅长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的委托人解决法律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