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黄光杰律师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获得法学本科学士学位。自2020年开始在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他服务于广西百色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处理案件数量超过千件,是一位专职律师。他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始终以“认真负责、细心高效”为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为非法获利,在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培育过程中,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部分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10920元。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而黄光杰律师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判决与律师价值
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在本案中,黄光杰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基础,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他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合理抗辩,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他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执业专注与理念
黄光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离婚纠纷等领域。他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无论是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解决民商事纠纷和离婚纠纷,他都能深入研究案件情况,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并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关证据,整理出清晰的代理思路。在办案过程中,他及时与客户沟通,让客户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处理案件数量超过千件,在广西百色地区的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良好的口碑,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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