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起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他服务于河南周口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李鉴春不仅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还曾在2010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同时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案件承办数量与领域
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拥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其承办刑事案件的比例约为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的刑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李鉴春律师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执业理念与专业担当
李鉴春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他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作为律所主任律师,他不仅要处理自身的案件,还要带领律所团队共同成长和发展。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特聘讲师期间,他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为法律行业培养后备人才贡献力量。作为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他积极参与地方的法治建设和决策咨询工作,为推动地方法治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了设备,却将其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后,立即开展了系统且有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律师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案件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能力;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的技巧;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以及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的实力,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了其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上述案件充分展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他在众多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和运用的策略,为其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李鉴春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