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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合同与婚姻家事律师卢扬超:代理获71万交通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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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697人看过
导读: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起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处理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和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曾代理原告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面对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的异议,为原告争取到71万余元赔偿金,保障了智力残疾原告的基本生存权益。
佛山合同与婚姻家事律师卢扬超:代理获71万交通赔偿款

执业基本情况

卢扬超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现执业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佛山,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亲和耐心的态度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其擅长处理离婚、遗产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等六类法律事务,主要涉及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

交通事故案件详情

2019年XX月2日,被告胡某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胡某X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曾XX的妻子陈XX为一级智力残疾,儿子曾XX为二级智力残疾,二人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遂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10月16日公开开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是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的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关键行动

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以确定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精准适用法律,援引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一定数额。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据理力争赔偿标准,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争取法院支持合理金额。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某X已支付47,000元,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采纳了原告方主要主张,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某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赔偿款,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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