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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票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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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85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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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下的商业活动中,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自执业以来,张居宽律师承办案件逾千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等领域经验丰富。下面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就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抗辩技巧。
建设工程发票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被告胜诉

一、资深律师的多元背景与专长

张居宽律师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他毕业于南京大学,自执业开始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他还是中共/党员,担任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拥有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多元身份。他擅长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能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结合,为企业提供全面税务服务。

二、建设工程发票纠纷案情呈现

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在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之后,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将二被告诉至XX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精准抗辩策略实施

被告方律师张居宽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了精准抗辩。首先提出合同义务抗辩,强调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接着进行法律关系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四、胜诉结果彰显专业实力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张居宽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其服务的客户涵盖众多企业,包括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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