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丁婷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她秉持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独特职业经历与优势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其独特的职业轨迹能让她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此外,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她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业务上,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案件中,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概述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在民商事诉讼方面,涵盖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企业破产和公司类纠纷领域,涉及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纠纷。在刑事辩护方面,专注于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的辩护。
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丁婷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得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虽然文中未详细阐述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但从结果来看,体现了她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能力。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诉讼案
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案中,原告阿XX在2022年5月12日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原告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丁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三是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丁婷律师在该案中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她发现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了《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精准援引相关规定为案件抗辩奠定法律基础。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实体上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等内容提出异议。最终,她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仅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该“挂账”行为系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含该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无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及分配比例,原告径直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违反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结合另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可证实被告处理案涉货物已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并非擅自处置合伙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采纳了丁婷律师一方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丁婷律师在该案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指出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削弱其主张可信度。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向法院说明原告径直主张财产分割的违法性。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