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
尹艳华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这种双学位的教育背景为她的法律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2012年开始在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她现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是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这些职务和荣誉不仅体现了她在法律界的专业地位,也证明了她在法律实践中的卓越能力。
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
尹艳华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承办过数百起疑难要案,尤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表现出色。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她紧紧抓住37天取保关键节点,仔细研究案件证据,直击证据矛盾之处。在某安提请批捕后,她申请不予批捕,最终在第37天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历经两次退补,在客观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她抓住各嫌疑人之间供述的矛盾,出具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过反复沟通和听证会争取,最终让某检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在赵某某电信诈骗案里,检察机关出具了涉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赵某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尹艳华律师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公诉人变更起诉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构成该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省厅督办的朱某某涉卡案二审中,尹艳华律师力挽狂澜。一审判决朱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罪并罚四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尹艳华律师在二审中提出部分无罪、部分罪轻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朱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减少了罪名与刑期。
此外,在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中,从侦查机关列李某某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机关变更为从犯起诉,再到审判机关判处缓刑,尹艳华律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非常理想的结果。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她依法做无罪辩护,最终审查起诉机关做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罪不起诉的决定。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期,她从证据出发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结果。这些案例都彰显了她对证据的极致钻研和对法律的绝对敬畏,以及在刑事辩护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与温情
尹艳华律师深知婚姻家事纠纷背后的情感纠葛与民生需求,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与实战经验延伸至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暴力维权、遗产继承等案件时,她既保持法律人的专业理性,又怀揣同理心洞察当事人的情感诉求。
在某起婚内一方涉嫌重婚罪的离婚案中,她不仅协助当事人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涉案资金的界限,避免无辜方承担责任,还通过严谨的证据论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针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她既代理刑事部分的辩护,又同步处理离婚及损害赔偿事宜,实现刑事与民事权益的全方位保障。在涉及刑事元素的婚姻家事案件中,如一方因刑事犯罪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服刑人员抚养权纠纷、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型犯罪(如婚内诈骗、侵占共同财产等),她凭借刑事辩护积累的证据分析能力与司法实践经验,能够精准梳理案件脉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重要案件的精细辩护
以被告人刘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公诉机关指控刘XX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她深入沟通,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在庭审中,她重点围绕精确指控金额展开辩护。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提出“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应予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以其本人及亲友名义的投资不应计入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部分集资参与人仅有合同而无银行流水佐证的投资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刘XX代领后转交给客户的利息以及案发前已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部分获利应从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
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她提出该车系刘XX使用其本人与X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置换所得,实质上是用其个人债权冲抵,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她强调刘XX的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坚持并强化了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强调刘XX仅为基层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还向法庭提交了刘XX账户交易明细、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刘XX向王XX的还款收条、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夯实其以亲友名义自有资金投资的事实。虽然她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的定性辩护意见最终未被法庭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她的意见。确认“复投”金额虽不予扣除,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认定XX车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但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尹艳华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无论是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据理力争,还是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温情护航,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她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在法庭上仗义执言,为刑事涉案人员和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都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用专业与负责践行着法律人的初心,成为当事人心中兼具力量与温度的“法律护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