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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涉黑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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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405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服务于南宁地区,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其深耕刑事、民事领域,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案占比约70%。成功案例包括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定寻衅滋事罪等。
2026年2月南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涉黑涉恶案

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并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

擅长领域与典型案件

陈俊全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在其执业生涯中有多起典型案件。比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之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Xx等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了相应的量刑

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提出了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被告人争取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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