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与代理案件由来
李佳莹是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21年执业,执业证号为1230xxxxxxxxx5310,作为黑龙江律师协会会员,服务地区为哈尔滨,在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等领域有所涉及。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数百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占比较大。
此次她代理的是一起发生在上海的劳动争议案件。2025年12月,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离职员工李XX在职期间设立竞争公司导致客户流失、业务受损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索赔业务收入损失48.2万元及财产(配件)损失、手机维修费共3907.55元,李XX遂委托李佳莹律师应诉。
二、针对索赔主张深入分析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对申请人公司的全部主张及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公司索赔不仅金额大,且证据基础薄弱。在仲裁庭审中,她开展了多方面有力抗辩。
针对“竞业行为”指控,她指出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在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定忠诚义务时,利用业余合法途径进行劳动或投资不违法,公司将关联公司存在等同于违规和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重大损失”主张,公司提供的《服务合同》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签章、签名不清晰,不能证明与李XX及关联公司有关,也无法说明与李XX工作行为有因果关系。她强调客户关系和商业合同受多种因素影响,公司将预期收入损失归咎于员工是转嫁经营风险。
在财产损失责任上,对于手机维修费,李XX认可屏幕损坏并愿承担合理维修责任,但公司单方提出的配件清单和高额损失缺乏依据,无法证明配件交付、价值和损坏情况。
三、仲裁结果体现专业能力
上海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充分采纳了李佳莹的代理意见。对于业务收入损失48.2万元索赔,因未签竞业限制协议且合同复印件证明力不足,无法证明损失与李XX行为有因果关系,仲裁庭不予支持。配件损失索赔因无有效证据证明交付和损失,也被驳回。而手机屏幕损坏事实被认定,考虑手机价值和折旧,裁定李XX支付100元维修费,而非公司主张的150元。最终,仲裁庭仅支持100元维修费请求,驳回其他全部仲裁请求。这一案件展示了李佳莹在面对企业不当追索时,坚守法律底线、精准把握证据规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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