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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常州劳动工伤律师推荐,擅解纠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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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222人看过
导读: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深耕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学位,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理念,还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典型案件包括工资赔偿金仲裁案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6年2月常州劳动工伤律师推荐,擅解纠纷难题

执业概况

权法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27344,服务地区为常州,联系地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同时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教育背景与执业理念

杨权法律师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学位,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他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注重每一个细节,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协任职情况

杨权法律师在行业内也担任着重要职务,他是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中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也为他提供了更多参与行业规则制定和教育培训的机会,有助于他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处理劳动工资赔偿金仲裁

在2023年,杨权法律师代理了一起工资、赔偿金争议仲裁案。申请人为王XX,被申请人是江苏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X。2023年2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权法律师积极与双方沟通协调,促使双方协商处理该纠纷。最终,相关款项得以支付,申请人王XX于2023年3月22日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展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满意的结果。

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杨权法律师参与代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为潘XX,被告包括孙XX、常州市XX公司和中国XX公司,第三人是紫金XX公司。2019年7月2日8时45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村××字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孙XX所驾车辆撞到在公交车站台上等候公交车的行人潘XX,致潘XX受伤。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潘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原告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被告孙XX称自己是常州市XX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且个人未垫付费用;常州市XX公司认可孙XX的意见,并表示已向原告垫付10000元;中国XX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要求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员在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仅负担30%,还要求扣除10%的医保外费用,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且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紫金XX公司称垫付了8233.22元,要求一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孙XX承担次要责任,潘XX无责任。对于具体赔偿责任,因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侵权行为与孙XX的侵权行为构成竞合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范畴,故依法确认由孙XX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其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由常州市XX公司承担该部分责任。又因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法院支持原告方请求,先由为孙XX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依法由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暂不作处理;仍有不足的,由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对原告潘XX的各项损失进行了核定,最终判决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潘XX64246.8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54246.8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潘XX(其中支付潘XX40917.18元、支付紫金XX公司8233.22元、支付常州市XX公司5096.4元);中国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潘XX3311.7元;常州市XX公司应赔偿潘XX医疗费985.6元(以其垫付的10000元抵扣);驳回潘X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共计5069元,由潘XX负担1151元、由常州市XX公司负担3918元(以其垫付的10000元抵扣)。在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代理服务,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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