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优秀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之后,她在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并且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丰富的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地积累阅历。这些经历不仅拓宽了她的视野,也为她日后的律师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案件经验丰富
自2021年开始执业以来,俞雯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展现出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尤其擅长房产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她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中也有涉足。在执业过程中,俞雯律师主办和参与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
典型案件一
在“终审胜诉,客户免担百万租金,成功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为石XX承建的“壹号院”工程提供钢管、扣件。合同履行期间,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并签收,但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俞雯律师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认定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可以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相关责任应由石XX承担。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对租金数额作出合理调整,故予以维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件二
“成功调解房屋买卖‘查封过户’僵局,被告免于高额索赔并促成和解”一案中,原告徐XX、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胡某X、谭XX。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俞雯律师作为被告胡某X、谭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本案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被告胡某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法院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典型案件三
“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律师介入,助力客户最终成功收房”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因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俞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凭借其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