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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长刑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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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974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赵骄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5年
律所: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110901455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咨询电话:13851446522
案例展示:91个
律师优势: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1年执业至今;211重点大学毕业,理论丰富;年办案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有团队,法律顾问工作经验; 办过大案,如与五星、南京报业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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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赵骄虎律师自2011年执业至今,服务于南京。深耕刑事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等专项辩护。执业期间承办各类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为多起案件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等结果,还实现了刑期优化或罪名减轻。
2026年2月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长刑案辩护

基本信息

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目前是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也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其主要服务地区为南京,总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78号玄武科技园2号楼3楼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高淳分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湖滨路175号271号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

执业成就与理念

赵骄虎律师在执业十余年间,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他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先后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交通肇事案等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最高26万余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险驾驶酒精含量200多等情形)等数十起案件实现不起诉;在报捕阶段成功为强奸、贷款诈骗(200万)、涉黑等案件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为诈骗(涉案百万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当事人争取缓刑,且多起案件实现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如将销售假药罪改为非法经营罪使刑期从13年半减至6年,诈骗案主犯从犯刑期从13年减至6年半。他秉持“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

教育背景与执业初心

赵骄虎出身鲁南山村,深知底层生活的艰辛,高中毕业后便立志投身法律事业,专注报考法学专业。本科期间,他潜心钻研刑律,深耕专业知识,大三时便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执业之路奠定坚实基础。2011年正式执业以来,虽初期涉猎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各类案件,但始终坚守刑事辩护的执业初心,将其作为立命之本,十四年间始终保持对律师行业的热爱与对法治精神的践行。

擅长领域

赵骄虎律师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

重要经验总结

赵骄虎律师认为,刑事辩护的核心,不在死磕,而在于真正发现案件的关键和空间,并且进行高效且坦诚的沟通。

获得荣誉

赵骄虎律师凭借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斩获多项荣誉,获评秦淮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高淳区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在刑事辩护领域是值得信赖的资深律师。同时,他还曾作为南京广播电台《邓超热线》嘉宾,展现出良好的媒体形象。

2025年度成果

2025年度,赵骄虎律师收获近10面锦旗,成功办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8起案件实现不起诉,3起撤案、3起报捕后获取保,另有多起缓刑案件,这些成果进一步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典型案例

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当事人甲因所经营企业的业务需求,通过途径购买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经筛选后留存48000余条。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信息对应主体,未促成实际业务、未从中获利,后将留存信息删除。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5年7月3日)。该类案件入罪关键在于,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系经营需要,但因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故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入罪标准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其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构成犯罪。不过,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结合“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前期争取不起诉(因涉案信息数量过多未获支持);后期辩护时,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结合当事人悔罪表现,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帮助当事人避免实刑,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处罚的影响。

重大责任事故罪典型案例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施工安全履职疏漏致亡: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后获缓刑判决》案件中,甲X系某工程作业施工负责人,2024年6月28日凌晨作业前,未认真核对施工计划;在多次获知作业环境存在接触网带电的风险后,未按施工方案要求上报项目部门,既未修订预案增加防触电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也未将该危险告知现场作业人员,致使作业人员乙某进入接触网带电安全保护范围作业时,不慎触碰接触网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符合电击死亡)。2024年8月2日,甲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害人乙某所在单位已对其亲属完成赔偿。公诉机关以甲X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诉机关认为,甲X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重大事故、一人死亡,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甲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甲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定,甲X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多因一果”相关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相关责任主体虽应承担对应责任,但该理由不能成为甲X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未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甲X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系初犯、偶犯”等合法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甲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作为被告人甲X的辩护人,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情节精准构建辩护思路:明确甲X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低;重点强调甲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结合“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虽然该案件没有拿到不起诉结果,但受害人得到了公司的全额赔偿,当事人没有赔偿却拿到了谅解并适用缓刑,避免了当事人家庭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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