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二十余年悬案
张耀午律师处理的(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是一起时隔二十余年的抢劫致人死亡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在1995年实施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张耀午接受委托后,对陈旧案卷细致分析。他指出指控中“胶带指纹”提取程序违法、记录不全且原物丢失,无法复核,不能排除指纹是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同案犯卢XX证言前后矛盾且最终翻供,无同步录音录像,真实性存疑;现场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到过现场并实施犯罪。最终,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判决刘XX无罪。
辩护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在(20XX)冀10XX刑初第XX号陈XX等人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陈XX自2012年起纠集他人实施多起刑事犯罪及违法事实。张耀午律师组建专案组,多次前往法院查阅卷宗,形成数十万字阅卷笔录,赴看守所会见陈XX数十次。他确立“重点突破、分层辩护”策略,针对“恶势力组织”认定、抢劫罪构成要件等核心争议焦点准备辩护意见。庭审中,围绕证据和法律适用与公诉方激烈辩论。法院部分采纳其辩护意见,陈XX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
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XX)津XX刑初XX号天津XXX铁有限公司等骗取票据承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复杂票据流转和税务专业知识。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指控兰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细致分析,梳理资金流向,厘清各被告人责任,针对犯罪构成要件专业论证,庭审中提出量刑情节。最终,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获相应刑罚。
辩护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
(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被告人于X因吸毒致精神障碍,持刀捅死被害人。张耀午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他通过会见于X、查阅案卷、分析鉴定意见书,提出于X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同时指出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其量刑辩护意见,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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