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执业领域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还是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他2004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2009年正式执业。多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深耕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还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背景
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该工程实际由某自然人施工。之后,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律师精准抗辩策略
张居宽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一是进行合同义务抗辩,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二是对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三是针对自然人被告进行主体资格抗辩,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四、庭审过程与最终结果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律师凭借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为被告方成功维权,展现了其在相关法律领域的深厚积淀和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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