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于欣律师就职于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自2023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库尔勒。其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在教育背景方面,于欣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获得研究生学位。她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对应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TBZukI2o3isHwr5Xg64Q?scene=1&click_id=2),同时拥有抖音认证法律博主这一社会身份(抖音主页链接:https://v.douyin.com/eZsaXU6fY8/3@9.com)。于欣律师秉持“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以专业成就客户,通过理性判断制定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
承办案件数量与领域
执业至今,于欣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包括刑事案件,以及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人身赔偿等民商领域案件。
诈骗罪不起诉案例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于欣参与其中。犯罪嫌疑人何XX(男性,1XX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新疆库尔勒市XXX),在2022年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检察机关指控何XX构成诈骗罪,但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等量刑情节。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何XX不起诉。在于欣等可能提供的法律帮助下,此案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具备法定情节时得到了合适的司法处理结果。
涉嫌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不起诉人XX(男,汉族,1XX2年0X月21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职业者,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XXX,现住新疆库尔勒XXX),最初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X日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欣作为XX的辩护律师参与此案。博湖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XX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累计向参赌人员王XX提供资金兑换30万元,XX获利13100元,但经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还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最终无证据证实向XX与他人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基于此,检察院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5月29日决定对XX不起诉。这一案例体现了于欣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通过对公检方证据的审查和法律适用的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例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陈XX(男,1XX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XX和静县XXX,现住库尔勒市XXX),2023年X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X月22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欣担任其辩护人。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5月14日15时许,陈XX与被害人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被害人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被害人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相关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对陈XX不起诉。在这起案件中,于欣律师可能在陈XX的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使得当事人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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