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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陈俊全:成功代理多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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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083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起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数年。他专注于刑事领域,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民事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超800件。曾成功为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争取不起诉,为陈某猥亵罪案争取缓刑,还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陈俊全:成功代理多起刑事案件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尤其深耕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并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典型刑事案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里,他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最终使案件定性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他为杨某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在陈某猥亵罪案中,成功为陈某争取到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并于20xx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

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了一系列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了相应的量刑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首先,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的“无事生非”行为,其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具有随意性。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再次,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

在量刑方面,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具有多种从轻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他们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在这起案件中,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再次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其他案件成果

除了上述典型案例外,陈俊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还处理了大量其他类型的案件。在众多刑事案件中,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证据收集、法律分析,还是在庭审辩护等环节,他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在民事案件方面,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也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他的每一次成功辩护和案件处理,都离不开他对法律的深入研究和对案件的认真负责态度,也为他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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