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概述
高志博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法学本科。自2013年开始在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23xxxxxxxx344138。在过去的10多年时间里,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是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和婚姻家庭团队主任,同时还是黑龙江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以及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此外,他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包括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建大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和私企。
刑事领域专长
高志博律师深耕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他尤为专精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等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以及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此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和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你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亲自撰写刑事辩护诉讼实战技能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文章和成功案例,并到全国各地办理大量疑难复杂刑事、民商事案件。
掩隐罪争取自首减刑期
在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家属在法院阶段才委托高志博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已认罪认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通常在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结果。高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检察院量刑存在漏洞。检察院以现场抓获为由,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但卷宗显示被告人是被电话传唤到案,应属于自首情节。高律师抓住这一关键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最终帮助被告人认定了自首情节,从而使刑期降档,减少了刑期。该案件中,被告人因不懂法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未委托律师,在检察院门口有违法过激行为,导致检察院考虑社会危害性大而决定予以逮捕并从严处理。这也凸显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委托律师的重要性。
代理辛某获缓刑
在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中,高志博律师担任被告人辛某的辩护人。20XX年X月XX日至当月XX日期间,被告人刘XX指使辛某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诈骗赃款XXX元。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辛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高律师提出辛某对所转移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性质不明知,且具有从犯、坦白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的行为。经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辛某系坦白、从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最终,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高律师的有效辩护为辛某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其他业务兼顾
除了刑事辩护业务,高志博律师还擅长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虽然在这些领域的案例未在提供的素材中详细体现,但从他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全面的业务能力来看,他能够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不同类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他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多个法律领域都展现出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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