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刘晟,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2xxxxxxxx89234,自2019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服务地区为巴音郭楞,事务所联系地址位于欢乐海岸3号写字楼26层。他拥有深厚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获得学士学位,还在西北政法大学进行在职研究生学习。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服务体系
刘晟始终秉持“专业、高效、务实”的服务理念,专注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他聚焦核心业务领域深耕细作,形成了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为核心,兼顾公司合规、劳动争议、工程类纠纷的专业服务体系。其擅长领域包括婚姻、遗产纠纷、劳动纠纷以及刑事辩护等,能够满足不同客户在不同法律领域的需求。
成功处理交通事故索赔案
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及其他三名雇工前往瓜地干活,行驶至国道218线路段时,因车辆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下路基,各某某等人受伤。尉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各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某某先后在尉犁县人民医院和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均系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处于提供劳务途中。路某某虽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未果。
各某某委托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认定、被告一的保险赔偿责任承担、被告二和被告三的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以及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等方面。
刘晟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举证及辩论。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证实事故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驳斥被告二关于“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进行了合理分担。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总结与律师价值体现
此案系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时涉及雇员在提供劳务途中受伤的责任认定问题,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损失数额的确定、保险责任的划分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刘晟团队的胜诉,成功为委托人厘清了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责任边界,足额追回了合理损失。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如雇员在上下班或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若自身无责任,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有)或侵权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应委托专业律师精准驳斥,明确“好意同乘”“赔偿协议”等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涉及保险理赔时,需清晰区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驾乘人员保险的赔付范围,确保保险责任充分履行。
在这个案件中,充分体现了刘晟团队的专业价值。他们精准梳理案件关系,制定最优诉讼策略,迅速厘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竞合关系,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将保险公司、肇事司机、车主列为共同被告,为案件胜诉奠定策略基础。构建完整证据链,夯实损失索赔依据,协助委托人全面收集整理各类证据,精准核算各项损失数额,为索赔提供坚实证据支撑。高效驳斥被告抗辩,明确责任边界,针对被告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精准反驳,说服法院驳回被告的免责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最大化保障委托人权益,从立案到判决跟进,全程专业高效推进,成功推动法院认定赔偿金额,为委托人追回全部合理损失,有效弥补了委托人因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刘晟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处理各类法律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