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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宽律师:深耕法律领域,成功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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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041人看过
导读:本文介绍了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居宽,他自2009年执业,承办案件逾千件。在企业合规等领域经验丰富,还带领律所服务金湖县水务投资公司且案件全胜。通过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展现其精准抗辩的专业能力。
张居宽律师:深耕法律领域,成功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资深律师的专业背景

张居宽,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律师。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本科学历。2004年起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正式转入律师行业。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同时,他身兼中共/党员、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还是企业合规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

二、服务企业成果显著

张居宽律师秉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致力于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2022年起,他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服务期间代理的案件全部胜诉。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相结合,能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尤其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

三、经典案例彰显实力

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2012年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后来,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张居宽律师团队接受被告方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首先提出合同义务抗辩,指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其次进行法律关系定性,表明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主体资格抗辩,即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该案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团队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技能和精准的案件分析能力,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尊重,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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