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旅经历铸就职业品质
杨向东法学学士出身,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为其法律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更为特别的是,他曾服役于某部,部队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让他拥有了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宝贵品质在他后续的法律职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事务时,能够保持冷静和坚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服务。
律所任职发挥专业价值
如今的杨向东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同时也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在律所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的重要领导者和指导者。从业以来,他全身心投入法律事务处理,无论是诉讼案件在法庭上的激烈辩论,还是非诉案件庭外的协商调解,他都能凭借专业素养和敏锐洞察力,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杨向东担任着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从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他都严谨负责,帮助这些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例如,在为医疗机构审查合同条款时,他会仔细斟酌每一个细节,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曾为空军军医大附院服务
在20202023年期间,杨向东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在此期间,他充分运用自己在医疗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医院日常运营中,他协助医院制定合规的规章制度;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他凭借专业能力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医院的正常运转。
参与伦理委员会工作
杨向东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在医院进行一项新的临床研究时,他会从法律角度审查研究方案,保障研究的合法性和伦理性,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
作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向东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他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在调解过程中,他会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通过他的努力,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保障医院员工劳动权益
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他会定期检查医院的劳动用工情况,确保员工的工资、福利、休息等权益得到保障。在员工与医院发生劳动纠纷时,他会公正地进行调解,保障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医院的稳定发展。
处理医疗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在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精准制定代理策略维权
杨向东所在的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们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同时,他们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通过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上述案件体现了杨向东律师团队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能够从法律的全面性和严谨性出发,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制定有效的代理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