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介绍
段彪永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荣获法学学士学位;后深造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刑法专业硕士学位。他自2011年开始在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99447。凭借多年的实践积累,他目前担任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不仅如此,他还在行业协会中担任重要职务,是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副主任,同时还是昆明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这一系列的经历和头衔,足以证明他在法律领域,特别是工伤赔偿领域的卓越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擅长领域聚焦
段彪永律师深耕于云南省内工伤赔偿领域,将主要精力和专业能力都集中于此。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工伤案件已超过600件,其中工伤赔偿案件占比约90%。他的专业范畴涉及工伤赔偿领域多个细分类型,不仅专于常见工伤赔偿案件的处理,在工亡案件、超龄工伤认定等方面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诉讼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此类案件达13件,其中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比约80%。同时,他还熟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部位增补等关联案件的处理流程和法律规定。
典型案件详情
2023年3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月工资8000元,由被申请人次月15日左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然而,被申请人存在违规操作,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5月,申请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在货车上装塑料管时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工伤认定过程
经过漫长的等待和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2024年11月,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正式认定申请人的伤害情形为工伤。2025年5月,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这一系列的认定过程,为后续的赔偿事宜奠定了基础。
仲裁委审理依据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结合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保、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等法律事实,仲裁委判定本案所涉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被申请人依法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仲裁委参考了《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人受伤害部位所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5.5月,其中不稳定期1-1.5月、恢复期2-4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住院天数及工资等客观事实,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适当支持,最终支持金额为24000元(8000元/月×3月)。
住院期间护理费
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仲裁委综合市场价格水平、有关标准和双方的举证实际情况,以及依法确认的相关法律事实,对申请人主张的2400元护理费予以支持。
仲裁委最终裁决
经过仲裁庭合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仲裁委作出裁决。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多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0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2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元。上述款额合计31114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壹佰肆拾元整),并要求被申请人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段彪永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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