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背景情况
黄明律师毕业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学历。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于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11xxxxxxxxx4234,联系地址位于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299号。在步入法律行业之前,他有近十年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经历,还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这样的履历使他熟悉会计准则与财务报表,理解企业运营管理、内部控制与商业决策逻辑。为了提升专业能力,他先后取得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拥有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稀缺的“三师合一”知识体系。
执业基本概况
黄明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在实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他尤为擅长处理与商业、财富紧密相关的复杂法律事务,其服务领域涵盖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刑事辩护等多个方面。在公司法务领域,他能主导或参与股权架构设计、并购重组、合规风控及重大合同谈判;在争议解决方面,能处理股东纠纷、合同债务、税务争议等案件;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擅长处理涉及公司股权、不动产及复杂金融资产的高净值人士离婚与继承事务;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能确保赔偿计算精确无误;还致力于经济犯罪辩护,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涉税犯罪等案件。
这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是我方当事人(原告)。20年8月31日,该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规定被告在签订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于“通气点火前”付清。合同履行时,被告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被告以其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足额支付,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案件焦点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二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并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制定代理策略
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作为代理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首先是夯实债权基础,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核心诉求奠定事实基础。其次是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主张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同时向法庭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最后是平衡诉讼目标与裁判可接受度,在坚持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考虑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酌情调整,将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作为重点,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因《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法院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经验总结
这是一起典型因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明确,合同履行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主要条款(如付款方式),应视为对原合同相关部分整体变更。若变更后协议未重新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司法实践中可能视为“没有约定”,由法院依法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酌定标准(如同期LPR)。但债权人对核心债权(工程款本金)的主张,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会得到法律充分保护。
律师价值体现
在本案中,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迅速厘清争议焦点,将工作重点放在通过扎实证据固定无争议的欠款金额上,确保了当事人核心利益(本金回收)的绝对安全。他们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组织银行流水、双方确认函等证据链,并在庭审中高效完成对账,使欠款事实无可辩驳,为快速判决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违约金问题上,既依据原合同积极主张权利,又能根据案情发展和司法实践对裁判结果进行合理预判,引导当事人设定合理的诉讼预期,最终实现了本金全额回收的基本目标,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的逾期利息,最大程度减少了损失。通过诉讼成功收回百万级工程款,有效缓解了委托人的资金压力,维护了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化解合同履行风险、实现债权方面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