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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律师魏宪合: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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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1 · 1330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逾十年。他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曾成功代理带病投保被拒赔案,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还打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为当事人争取到工程款及利息。

教育与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于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现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律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始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此外,他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职务。

代理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宪合律师接受冯X某的委托参与案件处理。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一审时,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宪合律师受xx公司委托参与诉讼。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XXX司主张已支付的款项中仅部分被xx公司认可,其余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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