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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律师魏宪合:多领域案件胜诉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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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1 · 1569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逾十载。他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曾代理租赁合同纠纷,为原告争取到租金及钢管返还;还在工伤行政诉讼案中,成功撤销被告决定,责令其重新处理待遇申请,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执业经历概述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现担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他的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和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其律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宪合律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魏宪合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诉讼。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然而,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原告还请求被告杨XX的配偶杨XX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支付原告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同时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进行了合理分担。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合同期满后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金计算分阶段进行,违约金按欠付租金的1%计算,杨XX与杨XX共同经营,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代理工伤行政诉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魏宪合律师与孟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在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魏宪合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出色的辩论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他在合同纠纷和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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