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王帅龙律师就职于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数年时间,其执业证号为133xxxxxxxx196844。他服务于绍兴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东路2608号促进大厦16楼。王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同时还担任工会调解员这一重要角色。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秉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广泛的执业领域
王帅龙律师的执业领域极为广泛,形成了“多专多能”的业务格局。他的执业范围全面覆盖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行政复议与诉讼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这种全面的业务覆盖使得他能够为企业客户与个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截至目前,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各个领域都能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案件
在王帅龙律师擅长的领域中,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是其主要方向,尤其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方面表现出色。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展现他在这方面的专业能力。
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索赔案
2023年5月18日,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了。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区域交叉路口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站立的行人(死者),导致死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三原告系死者近亲属,委托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王帅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条不紊地推进维权工作。首先,他全面固化证据,系统收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且无争议的证据链,为索赔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他针对性地应对多重抗辩。针对被告二提出的“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等抗辩,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合理界定责任边界;针对保险公司A“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针对保险公司B“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最后,他精准核算损失与责任划分,结合死者年龄、当地赔偿标准,逐项核算各项损失,明确总损失金额,并依据事故主次责任,主张被告一承担70%责任、被告二承担30%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路面缺陷致电动车侧翻死亡索赔案
2022年12月20日清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区域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某桥梁处时,车辆单方面侧翻,受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发现,受害人佩戴安全头盔,所驾电动自行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但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水泥路与柏油路高度差0.08m),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该路段的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原告系受害人的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诉请金额合计662XXXX7984元(原告诉请金额存在笔误,法院按合理损失核算)。
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接受委托后,共同推进维权工作。他们首先进行证据固定与梳理,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重点核实事发路段路面高差数据、被告的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路面缺陷客观存在且超出规范标准。接着进行核心法律论证,针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作为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负有及时修复路面损毁、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结合现场勘查数据,论证路面不平整已构成安全隐患,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然后应对被告抗辩,面对被告提出的“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等抗辩,律师逐一回应,一方面强调路面高差超出规范是客观侵权隐患,被告未履职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认可受害人在视线良好路段未充分减速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被告的核心赔偿责任。最后合理核算诉求,结合受害人年龄、当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合理损失,纠正原告诉请中的金额笔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最终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50%即637479.84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657479.8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2.5元,由原告负担39.5元,被告负担5173元。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王帅龙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始终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全面收集证据、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有力地应对被告抗辩,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这些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为他在绍兴地区的律师行业赢得了良好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