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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生为名义的诈骗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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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750人看过
导读:以招生为名义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招生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虚构事实如谎称有内部指标等,隐瞒真相包括隐瞒学校真实情况等。行为人需有非法占有故意,被害人会遭受财产损失。符合特征且数额达立案标准即构成诈骗罪,依数额和情节量刑,有不同刑罚及罚金规定。
以招生为名义的诈骗怎么界定

一、以招生为名义的诈骗怎么界定

以招生为名义的诈骗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招生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从行为特征看,虚构事实包括谎称有内部招生指标、能办理特殊入学渠道等;隐瞒真相如隐瞒学校真实情况、学历不被认可等。

从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若只是招生工作失误或信息传达偏差,不构成诈骗。

从后果上,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且遭受财产损失

若符合上述特征,数额达到当地诈骗罪立案标准,就构成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以招生名义诈骗在法律上量刑标准是啥

以招生名义诈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外,各地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数额标准会有所不同,同时具体量刑还会考量犯罪情节,如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否为惯犯等。

三、招生诈骗从犯在法律上量刑标准是怎样

招生诈骗从犯量刑需依据《刑法》及具体案情确定。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从犯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分赃情况等因素。若从犯参与程度低、作用小,可能获减轻处罚;若参与程度高,减轻幅度会相对小。

当我们探讨以招生为名义的诈骗怎么界定时,除了明确其界定标准,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遭遇此类诈骗后如何挽回损失,这涉及到收集证据、向警方报案以及后续的追赃流程等。另外,若发现疑似以招生名义诈骗的行为,应如何有效举报,以避免更多人受骗。招生诈骗不仅损害个人利益,还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秩序。如果您对以招生为名义的诈骗界定细节、后续处理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让专家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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