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招生为名义的诈骗怎么界定
以招生为名义的诈骗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招生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从行为特征看,虚构事实包括谎称有内部招生指标、能办理特殊入学渠道等;隐瞒真相如隐瞒学校真实情况、学历不被认可等。
从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若只是招生工作失误或信息传达偏差,不构成诈骗。
从后果上,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且遭受财产损失。
若符合上述特征,数额达到当地诈骗罪立案标准,就构成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以招生名义诈骗在法律上量刑标准是啥
以招生名义诈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外,各地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数额标准会有所不同,同时具体量刑还会考量犯罪情节,如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否为惯犯等。
三、招生诈骗从犯在法律上量刑标准是怎样
招生诈骗从犯量刑需依据《刑法》及具体案情确定。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从犯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分赃情况等因素。若从犯参与程度低、作用小,可能获减轻处罚;若参与程度高,减轻幅度会相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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