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陈晓伟:代理多起非法集资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陈晓伟:代理多起非法集资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9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更多>
导读: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核心业务聚焦于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曾为非法集资百亿案中的嫌疑人辩护。此外,他身兼盈科律所多项要职,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还在媒体亮相并发表学术文章。

教育背景优异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这所高校在中国法学教育领域有着极高的声誉和影响力。在法大的学习经历,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使其具备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为日后在刑事法律领域的深耕细作提供了有力的知识支撑。

执业经验丰富

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陈晓伟律师已经在刑事法律领域摸爬滚打多年。截止至今,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达453件,且全是刑事类型案件。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不断积累经验,熟悉了各类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刑事辩护场景。

担任多项职务

陈晓伟律师身兼数职,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他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所和行业内的重要地位,也反映出他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带领团队开展各项刑事法律业务。

获专业界认可

20152024年,陈晓伟律师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一荣誉的获得,是对他多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专业能力和工作成果的高度肯定。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这表明他在刑事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得到了学界的认可。

擅长刑事业务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方面,他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能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和解决方案。

媒体形象突出

作为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陈晓伟律师在媒体上展现了专业、睿智的形象。他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通过媒体的传播,他的专业观点和法律知识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也提高了他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发表学术文章

陈晓伟律师不仅在实践中表现出色,还注重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这篇文章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入思考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为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

办理典型案件

非法集资百亿元案为例,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担任某事业部副总裁期间管理某地区业务,经统计,杨XX所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杨XX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制定辩护策略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杨XX,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地了解案件事实。开庭审理前和杨XX沟通后,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结果

关于自首意见,法院经查,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后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逮捕,在此期间其有随传随到之义务,其到案过程尚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故其不构成自首,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配合侦查之情节量刑时酌予考量。关于立功意见,法院认为杨XX与同案犯甘XX居住在同一小区,公安机关已掌握甘XX的居住地址且经电话联系甘XX已在家中等待的情况下,杨XX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具体门牌号的位置,而非提供甘XX的藏匿地址,杨XX之行为尚未达到协助抓捕之程度,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法院考量杨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职级、违法所得情况及多名同案犯之量刑平衡,对杨XX不宜适用缓刑,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