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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同与工伤律师魏宪合:化解租赁与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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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465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他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曾代理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解除合同并为当事人争取租金等权益;还在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诉讼案中,助力原告胜诉撤销不利决定。

执业背景情况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是该律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执业期间,魏宪合律师专注于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秉持“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累计办案超过2000多件。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委托魏宪合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双方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然而,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也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剩余16512.5米钢管被告一直未返还,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魏宪合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合同自2025年4月21日解除;被告杨XX、杨XX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并支付原告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案件受理费7605元、保全费2622元,由原告承担2502.3元,被告承担7724.7元。

代理工伤行政诉讼

在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魏宪合律师与孟律师共同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后,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他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在庭审中,魏宪合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这两起典型案件充分展现了魏宪合律师在不同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魏宪合律师有望继续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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