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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京刑事与民商领域律师榜单,多起重大案件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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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365人看过
导读:程豪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超十一年。擅长刑事辩护与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承办百余件刑事案件,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获司法机关采纳。代表案件有再审改判挽回损失案、建设工程案、劳动争议案、刑事辩护案等。

丰富的执业经历

程豪律师自2014年开启法律执业生涯,至今已有超过十一年的时间。他持有执业证号1320xxxxxxxxx5934,服务于南京地区,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他一直深耕于法律行业,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多样的职务与身份

程豪律师不仅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拥有诸多其他职务和身份。他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这一身份使他有机会参与到法院的调解工作中,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他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这些经历进一步提升了他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出色的执业理念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将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作为自己的执业宗旨。在承办的百余件刑事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广泛的擅长领域

程豪律师的擅长领域十分广泛,涵盖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在刑事辩护方面,他长期专注于金融犯罪涉税犯罪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他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如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在婚姻家事方面,他也能凭借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众多的荣誉奖项

程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了多项荣誉。2019年,他被评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这不仅体现了他在专业工作上的出色表现,还反映了他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回馈社会的精神。2020年,他又荣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的称号,这是对他多年来在律所工作中所做出贡献的高度认可。

经典的代表案件

民商事案件方面,程豪律师有诸多成功案例。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这些案件充分展示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

在刑事案件方面,程豪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了有效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他经成功辩护,分别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他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这些刑事案件的成功辩护,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造诣和卓越能力。

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案例

在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案例中,被告人贺某某,原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程豪律师介入后,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一案例再次证明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

综上所述,程豪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历、多样的职务身份、出色的执业理念、广泛的擅长领域、众多的荣誉奖项以及一系列经典的代表案件,成为了南京法律界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他在刑事和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成功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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