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丰富的工作经验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擅长的业务领域
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她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业务上,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刑事案件中,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还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手汽车买卖欺诈案代理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价格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备注车辆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商也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经检测和司法鉴定,确认车辆为重大事故车,汽车商未披露关键信息。委托人就此事与汽车商协商,汽车商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各项费用,还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汽车商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仅为购车款代收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撤销合同,汽车商返还购车款,委托人返还车辆,汽车商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承担保全费、鉴定费,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汽车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商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以认定汽车商构成欺诈为核心,制定“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汽车商抗辩理由,重点举证关键事实,有力反驳其主张。庭审中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指出汽车商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充分采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协助委托人完成司法鉴定、财产保全等程序,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代理
原告薛XX,被告一为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为新疆某西能公司,还有第三人邵XX、冉XX等。2021年12月,薛XX与被告一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被告一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为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被告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核心争议焦点是被告一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被告一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律师团队作为被告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的代理核心思路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一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被告一与被告二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薛XX起诉是因被告二公司内部矛盾,与被告一无关;强调薛XX担任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被告一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采纳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被告一的付款行为,且要求双方公司结算,被告一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被告一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此案中,律师精准定位争议核心,锁定“付款追认效力”关键争议点,避免无效举证。全面固定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裁判提供充分依据。专业法律论证,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表示追认制度等法律规定,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