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转让的债权不存在的情形
转让的债权不存在主要有以下情形:
1.债权自始未发生:当事人之间根本未成立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因欠缺法定要件而无效,基于该合同产生的所谓债权便不存在。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无效,借款债权自始不存在。
2.债权已消灭:债权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后又进行转让。例如债务人已还清欠款,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此时若再转让该“债权”,则转让的债权实际不存在。
3.虚构债权:转让人虚构并不存在的债权并进行转让,这属于欺诈行为。例如编造根本未发生的交易产生的债权来转让。
二、转让债权不存在的情形有哪些法律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以下情形债权转让不成立或受限:
1.债权本身不存在:若债权自始就未产生,如虚构借贷关系,转让自然无效。
2.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像抚养费请求权,与特定债权人人身相关,不可转让。
3.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债权不得转让,该约定有效,但非金钱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4.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某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法律禁止转让。
三、转让债权不存在情形的法律界定标准是什么
转让债权不存在情形,即债权不真实、未有效设立或已消灭等。法律界定标准如下:
债权不真实:若债权系虚构,如当事人伪造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该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法院会审查债权产生的基础事实,如交易背景、款项交付凭证等。
债权未有效设立:债权设立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合同之债,合同因欠缺法定要件而无效,债权自始未设立。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款项未实际交付,债权也未设立。
债权已消灭:若债权已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再转让则不存在该债权。如债务人已还清欠款,原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当探讨哪些属于转让的债权不存在的情形时,除了已明确的情况,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若未有效通知债务人,即便债权本身存在,转让对债务人也可能不发生效力。另外,债权存在争议时的转让也需特别注意,若债权处于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中进行转让,受让人可能面临受让债权最终不被认定的风险。如果您对债权转让的效力、存在争议债权转让的处理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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