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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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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3 · 1012人看过
导读: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扣押措施时,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由其承担,且对扣押物品有妥善保管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收费。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处置物品,因第三人致物品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可追偿。但司法程序中,如法院执行扣押,会依具体情况判定费用承担,当事人过错致额外费用,可能需其承担。
扣押物品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一、扣押物品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实施扣押措施,对扣押物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若行政机关将扣押物品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物品损失的,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不过,如果是在司法程序中,比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物品进行扣押,可能依据具体情况判定费用承担方,若因当事人过错导致产生额外费用,当事人可能需承担。

二、扣押物品保管费用法律规定由谁负担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该规定旨在防止行政机关将保管成本转嫁给当事人,避免当事人因行政强制措施承受不合理经济负担。若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保管费用,当事人可拒绝,并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等反映、投诉。若因此权益受损,当事人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扣押物品保管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谁担责

若扣押物品保管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通常由实施扣押行为的行政机关担责。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且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若费用不符合规定,如多收取保管费,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退还多收部分。若行政机关拒绝,相对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复议可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诉讼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当探讨扣押物品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时,其实还存在一些与之紧密关联的问题。比如,若扣押物品因保管不善出现损坏,责任该如何界定。一般来说,保管方若存在过错,需对物品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于超期扣押物品所额外产生的费用归属,也是值得关注的。超期扣押若因执法部门原因导致,额外费用不应由物品所有人承担。如果您在扣押物品费用承担、物品损坏责任界定或超期扣押费用等方面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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