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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京优秀律师榜单,刑民双优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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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30 · 1434人看过
导读:程豪律师自2014年起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主要服务方向为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他承办百余件刑事案件,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性工作有再审改判多起民商事案件挽回巨额损失,在多起刑事案件中成功实现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等。

执业经历与理念

程豪律师于2014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3年加入大成后,始终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在执业过程中,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将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作为自己的执业准则。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他不仅是律所的合伙人,还担任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等职务,在行业内有着较高的认可度。

民商事案件佳绩

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程豪律师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这一案件的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程豪律师在复杂民商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同样,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这两起再审改判案件,展示了程豪律师在再审程序中的专业素养和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决心。

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程豪律师成功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这些案件的成功代理,体现了程豪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客户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避免经济损失。上述民商事案件,程豪律师均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刑事辩护成就

程豪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程豪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了有效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经程豪律师成功辩护,均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这些案件的成功辩护,充分展示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技巧,能够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上述刑事案件中,程豪律师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采纳。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

在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案件中,被告人贺某某原是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并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程豪律师介入后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一案件的成功辩护,体现了程豪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能够为当事人在面临严重刑事指控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程豪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无论是在民商事纠纷还是刑事辩护领域,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他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湛的业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是一位值得同行学习和当事人信赖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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