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办公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民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聚焦
陈俊全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刑事领域,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展现出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务操作,使他在面对各类复杂刑事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
具体案例详情
在杨X故意伤害案中,被不起诉人杨XX于2020年12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9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1月17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晚20时许,在南宁市兴宁区,杨XX发现母亲和二嫂与邻居王XX争吵推搡,其姐姐杨XX看到弟弟与被害人推搡,杨XX拿木棍敲打被害人手臂,杨XX跑回家拿菜刀将王XX头部、左前臂砍伤,经鉴定王XX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处理结果
陈俊全律师作为杨XX的辩护人,在案件中积极为其辩护。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可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