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财务背景
黄明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在步入法律行业前,他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近十年,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这使他精通会计准则与财务报表,熟知企业运营管理、内部控制与商业决策逻辑。为加强专业能力,他先后考取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构建了“三师合一”知识体系。
案件基本情况
建工合同起纠纷。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年8月31日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其项目二期427户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合同总价208万余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50万,余款158万余元于“通气点火前”付清。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以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且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起诉前仍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策略
纷争焦点见真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欠付工程款金额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但称偿付困难,并对高额违约金有异议。代理律师黄明、赵X围绕策略展开工作。一是夯实债权基础,梳理银行流水和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与被告当庭对账,锁定无争议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二是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指出《补充协议》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应担责,并说明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背景。三是平衡诉讼目标与裁判可接受度,既坚持违约责任主张,又预判法院可能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以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案件圆满结果
纠纷解决获双赢。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工程款本金主张,部支持违约金诉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因《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且未重新明确标准,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逾期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此判决明确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主要条款视为原合同相关部分整体变更,未重新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可能被视为“没有约定”,但核心债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仍受法律保护。黄明等律师精准把握核心、运用证据规则、合理预判应对,实现本金全额回收,减少委托人损失,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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