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明律师,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拥有九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0xxxxxxxxx7478,服务地区为江西九江,律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园艺路九江仲裁大厦四层。
王泽明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实务经验深厚。他深耕于合同纠纷、公司经营纠纷领域,已成功代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常见民商事领域,他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将多方谈判与诉讼策略相结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泽明律师还担任着多个重要职务,他是九江市中治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九江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九江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外聘讲师、九江学院校友会法律分会副会长,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在众多案件中,“招标方依法依规取消不合格中标候选人资格案”极具代表性。这是一起因招投标资格争议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A公司)被公示为“XX区XX中心二期”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因业绩不符被其他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九江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B公司)经专家会审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A公司不服,将B公司及后续中标单位江西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中标资格或赔偿约1045万元。
王泽明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案件核心展开了系统性抗辩。他紧扣招标文件文义,指出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的表述应理解为单个合同达到要求,而非多个合同累计,A公司的业绩不符合实质性要求。同时,他强调程序正当,说明B公司在接到异议后严格依照规定暂停招标活动,通过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会审组进行审议,《专家会审意见》应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
针对A公司的巨额索赔,王泽明律师指出双方未订立合同,A公司不具备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法律前提,其所举证的费用不应由招标人承担,B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他还指出C公司是通过合法重新招标程序中标,与本案争议无关,应驳回A公司对其的全部诉请。
最终,江西省XX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王泽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件不仅使客户B公司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也明确支持了招标人依法依规行使资格审查权利,对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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