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地区怎么诉讼离婚案件
跨地区诉讼离婚,需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起诉时要准备好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之后按法院通知参加庭审等诉讼程序。
二、跨地区诉讼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跨地区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确定规则如下: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跨地区离婚诉讼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跨地区离婚诉讼法院管辖权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般情况:原告需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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