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与专长领域
汪育倩毕业于吕梁学院,本科学历,自2019年起在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522xxxxxxxxx1900,服务地区为黔西南。截至目前,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在民商事领域尤为突出,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多余件。其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医疗纠纷等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典型案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接手
2022年4月,B公司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B公司按约供应商品混凝土至2023年9月。因A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支持了B公司部分诉求。A公司不服,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上诉,主张改判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要求B公司承担上诉费用。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
三、办案过程:精准分析与有力抗辩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迅速介入,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和核心争议焦点。本案关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A公司称合同约定总货款的20%以房源冲抵,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
汪育倩律师重点分析合同条款,发现以房抵款约定仅笼统提及“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以房抵款条款缺乏可履行性。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充分抗辩,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强调A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针对其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逐一回应。
四、案件结果与意义
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A公司与B公司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内容不具体明确,未具备履行条件,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111,805元及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8元由A公司负担。本案的胜诉有效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彰显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及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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