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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悬念揭晓,律师如何扭转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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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2 · 1410人看过
导读:在法律纷争不断的当下,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上诉人A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B公司委托律师应对。这场上诉案结果究竟如何?律师又采取了哪些策略?让我们一同探寻。

一、纷争突起:买卖合同上诉风云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常常成为企业间的难题。2022年4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本是一场互利共赢的合作,却因货款问题陷入了法律漩涡。合同履行至2023年9月,A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无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部分诉讼请求,但A公司不服,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此时,B公司委托了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汪育倩律师,一场激烈的法律对决即将上演。

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本科毕业于吕梁学院,执业证号为1522xxxxxxxxx1900,服务地区为黔西南。从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此次面对A公司的上诉,汪育倩律师能否为B公司扭转局面呢?

二、抽丝剥茧:梳理核心争议焦点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她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当在欠付货款中扣除。A公司声称双方合同约定总货款的20%以房源冲抵,该条款独立有效,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但汪育倩律师没有被A公司的主张所迷惑,她开始深入分析案件。

三、精准出击:分析证据与法律依据

汪育倩律师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她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虽提及部分房源范围,但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亦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此外,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经B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主张的以房抵款条款因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四、法庭交锋:充分抗辩力挽狂澜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她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双方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仅为付款方式的意向性表述,未形成具体、可执行的协议,既未选定房源,也未就房屋价款、交付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不具备履行条件。她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提出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等上诉理由,汪育倩律师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明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尘埃落定:胜诉彰显法律正义

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内容不具体明确,未具备履行条件,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111,805元及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8元由A公司负担。

这场胜诉不仅有效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确保其能按时收回欠付货款及相应利息,也充分彰显了汪育倩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合同约定的严肃性,以及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汪育倩律师将继续用专业的能力和负责任的真心,维护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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